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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怎样对付用人单位的辞退员工的反奸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新的劳动合同法自今年2008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后.许多的用人单位在不停的找反奸计让劳动者自己离职.按照劳动法程序只要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或者辞职.用人单位就不必给劳动者任何经济补偿金.这明显给许多的劳动就业者造就了不必可少的损失.
   1.具体有一种就是把你的岗位从新调换一下,由原来的高工资自然降到一个普通的工资标准上去.劳动者认为换了岗位又降低了工资标准就自动提出辞职或者自然离职.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就完成了它所设计的策略.
   2.如果用人单位按上述理性来做,劳动者如果不接受新调换的岗位或不接纳这个低工资事实而拒绝到该部门报道上班的话? 按照劳动法所讲的就是违反了公司制度.不服从公司领导或者上级的安排等.企业也可以按自动离职或矿工来处理.用人单位照样可以不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业人士教你一招.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有类似的形式给劳动者降低工资标准的话.劳动者应该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和指示去做.一边跟用人单位协商事宜的调整.如果用人单位硬把原来的工资标准由高降低的话.劳动者可以以克扣工资为理由通知劳动监察部门来给予处理.这样劳动监察部门就会督察用人单位给予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来发放你的工资.这时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该经济补偿金就得按法律规定的来给你了.按照规定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来补偿了.工作一年的要多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就在辞职或离职结算工资时用人单位不一起把经济补偿金一起发放给你的话.那用人单位除了要立即补发经济补偿金外.还要另加该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来进行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
  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
  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
  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
  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
  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
  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
  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
  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
  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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